周口城市职业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8日 信息来源:周口城市职业学院 点击量:0

周口城市职业学院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学院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规范学术行为,维护学术道德,弘扬科学精神,营造良好的学术创新氛围,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工作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对象包括学院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以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包括科研诚信建设和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四条 科研诚信建设的主要任务包括建立规章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监督、加强预防教育等。科研失信行为管理的主要任务包括失信行为调查和认定、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等。

第五条 学院设立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主要领导担任,学院其他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人才培养、科研学术、学生管理、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组成。下设秘书处,负责科研诚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科研诚信管理贯穿于科研活动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指南编制与咨询、各类项目和科技奖励申报与受理、评审与立项、执行与验收、监督与评价等过程,以及科研活动实施过程中的经费使用、科研成果或知识产权发表等过程。

第二章 科研诚信建设

第七条 科研管理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科研经费使用、创新载体平台、科技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参与实施的科研人员须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责任。

第八条 各部门要通过岗位职责说明书、工作守则、行为规范等内部规章制度,对本部门人员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及责任追究作出明确规定或约定。

第九条 各部门要加强科研诚信教育预防,在学生入学、员工入职、职称职务晋升和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等重要节点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对在科研诚信方面存在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人员,各部门要及时开展诫勉谈话,加强教育。

第十条 各部门要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成果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检查和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加强科研活动记录和科研档案保存,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各部门应对本部门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要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坚守科研诚信底线。

第十二条 科研团队或课题组负责人、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要充分发挥言传身教作用,加强对团队或课题组成员、项目成员、所指导的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与管理,对学术成果或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的署名、研究数据真实性、实验可重复性等进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

第三章 科研失信行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失信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参与科研活动违反科研诚信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科研成果,捏造、篡改、拼凑研究成果或者实验数据,用不正当手段故意夸大项目的虚假学术价值和经济效益;

(二)通过伪造材料等弄虚作假手段,骗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以及奖励、荣誉等;

(三)项目实施或验收违反有关规定,编造虚假材料、知识产权证明等;

(四)套取、挪用、贪污科研经费等;

(五)购买、代写、代投论文,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六)违反论文署名规范,擅自标注或虚假标注获得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等资助;

(七)在科研项目评审、奖励评审、人才评价等学术评审中拉关系、送人情,亵渎学术尊严;

(八)其他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第十五条 

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接受的科研诚信举报、收到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调查线索或主动发现的线索,按调查需要选择开展行政调查或学术评议或同时开展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

行政调查由学校有关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对案件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由问题涉及领域的同行专家等组成专家组,对案件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学院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负责建立“周口城市职业学院科研人员失信行为数据库”,记录科研失信行为,并根据需要提供查询。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各部门对相关科研人员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

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开除学籍、撤销学位、解除聘用合同等处理,并责令限期改正,撤销或追缴违规所得。

在当年先进评选、职称职务晋升和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申报中实行“一票否决”。根据情节轻重,一定期限内不得评选先进、晋升职称职务,不得申报科技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项目等。

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职能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科研人员在失信调查和认定阶段具有申辩权。对已认定的失信行为或惩戒处理有异议的,可向学院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秘书处提出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科研诚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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