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城市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道德建设,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进步,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学术道德建设的有关规定和《周口城市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学院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是学院学术道德、学风建设等相关学术事务的咨询、审议与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宗旨是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宣讲教育,建立完善学院学术道德规范,维护学院学术声誉,提升学术水准,营造自由健康的学术氛围。
第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的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学院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由5-7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自然当选人员、特邀人员组成,总数应为单数,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与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步换届。
第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原则上由学术道德威望高、治学严谨、公道正派的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院学术委员会预算安排。
第八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出国一年以上等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产生办法
第九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采取民主协商与提名制的办法产生候选人。由校长、分管学术事务的院领导、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协商提名推荐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候选人。提名时,应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考虑人员的学术素养与学术能力,并考虑专业、单位、年龄分布。
第十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并经学院学术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当选。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与院领导协商后提名推荐,具体人选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因各种原因在任期内退出后,空缺名额须根据专业、单位、年龄等情况进行相应增补。增补人员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后确定。
第四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职责
1.审议有争议的科研学术事项,并提出审理意见;
2.审议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规范学术道德;
3.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开展相关调查工作,处理学术纠纷;
4.审议与学术道德及学术行为规范相关的其他事项;
5.指导学院学术道德建设、学风教育工作;
6.讨论和审议院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也可由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召开。会议议题须由主任委员在会前确立;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委员提议或委员会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临时增加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五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所议事项应当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相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的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第十七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对不履行保密义务者,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可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或向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八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委员不能按时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如一年内无故缺席会议三次(含)以上的委员视为自动退出;对有正当理由但一年内缺席会议次数达到会议总次数一半(含)以上的、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委员,应由本人主动提请辞职,或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学校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建议,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讨论重大事项时,应邀请有关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二十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主任委员可向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召开学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一条 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院学术道德和学风教育监督情况、对自身运行及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向学院学术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审议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由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名提议,修订方案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议核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2024年11月22日